湖北省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 湖北省經濟和信息化廳關於印發《湖北省政府采購合同融資實施方案》的通知(鄂財采發[2020]5號)
    來源 :原創文章|作者 :湖北省財政廳|時間 :2020-09-16|訪問量 :667

    各市 、州 、直管市 、林區 、縣(市 、區)財政局 、經信局 ,人民銀行武漢分行營業管理部 、湖北轄內各中心支行 、各直管市區支行,省直各單位 ,省內各有關金融機構 :

        現將《湖北省政府采購合同融資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 ,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

     

    湖北省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

    湖北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2020年7月27日

     

    湖北省政府采購合同融資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1〕181號)和《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北省促進經濟社會加快發展若幹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發〔2020〕6號)精神 ,加大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力度 ,充分發揮政府采購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的政策功能 ,製定本實施方案 。

    一 、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的重要論述精神 ,全麵落實國務院和省委 、省政府關於支持和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 ,充分認識政府采購合同融資對疫後中小微企業恢複發展的重要作用 ,對培育新動能和穩增長 、保就業 、促轉型的重要意義 ,積極履行法定責任 ,為中小微企業獲得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提供便利 ,促進中小微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為支持我省經濟社會轉型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

    二 、基本原則

    (一)政府引導,市場運作 。各級財政部門 、經信部門 、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做好政策引導 ,提供技術支持 ,鼓勵開展規範融資 ,不參與具體融資活動 。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激發金融機構 、中小微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活力 。

    (二)銀企自願 ,風險共擔 。銀行自主決定是否提供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服務以及貸款額度 ,中小微企業自主決定是否參加融資活動並自由選擇合作銀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預中小微企業選擇金融機構及融資方式 、幹預金融機構向中小微企業提供貸款 。紮實做好風險防控 ,銀企雙方自行承擔風險 ,各級財政部門 、經信部門 、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

    (三)統一政策 、分級實施 。各市縣結合當地實際 ,加快開展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業務 ,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製定和細化具體措施 ,穩妥 、規範推進政府采購合同融資工作 。

    三 、主要內容

    (一)業務融資模式 。

    政府采購合同融資(以下簡稱“政采貸”)指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中小微企業 ,在獲得政府采購中標(成交)通知書後 ,即可向開展“政采貸”業務的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金融機構依據政府采購中標(成交)通知書和政府采購合同 ,為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服務 。

    省財政廳依托省級政府采購管理係統建立省級“政采貸”平台 ,與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台實現互聯互通 ,推進線上“政采貸”業務開展 。市縣財政部門要創造條件 ,積極開展“政銀企”合作線上融資業務 。

    (二)參與主體及條件 。

    1.中小微企業。是指符合國家關於中小微企業劃分標準 ,提供本企業製造的貨物 、承擔的工程或服務 ,或者提供其他中小微企業製造的貨物的中型 、小型 、微型企業 。監獄企業 、殘疾人福利性單位視同小型 、微型企業 。

    2.金融機構 。有意向開展“政采貸”業務的金融機構 ,應及時向財政部門和人民銀行報備 。報備資料主要內容包括 :單位基本情況 、申請與承諾 、“政采貸”產品及配套製度(包括具體方案 、業務流程 、貸款利率 、融資優惠措施 、風險控製措施等) 。

    3.采購單位 。是指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 、工程和服務項目的我省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

    (三)主要業務流程 。

    1.查詢與預授信 。參與“政采貸”業務的金融機構在線查詢政府采購項目中標(成交)公告 、政府采購合同和中小微企業融資意向及曆史中標(成交)信息 ,核定預授信額度 。

    2.融資申請 。中小微企業取得中標(成交)通知書後 ,根據融資需求向意向金融機構在線提出融資申請 ,金融機構對發起申請的中小微企業基本信息 、項目中標(成交)內容及合同屬性等進行核實 ,確定是否提供相應的融資服務。

    3.賬戶約定 。在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前 ,參與“政采貸”業務金融機構對中小微企業融資賬戶有要求的 ,應與其進行約定 ,並在政府采購合同中注明融資金融機構名稱及在該金融機構的約定賬戶 。在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後申請融資的中小微企業 ,需要變更合同賬戶的 ,應及時向采購單位提出申請 。

    4.貸款發放 。金融機構與中小微企業達成融資意向,共同約定貸款額度 、期限及利率等 。金融機構將信貸資金發放到中小微企業在本金融機構開設的約定賬戶或指定賬戶 。中小微企業獲得政府采購合同融資後 ,提供融資的金融機構將融資信息及時反饋至省級“政采貸”平台 。

    5.資金支付及還款 。政府采購管理係統對已融資的回款賬戶進行係統鎖定 。參與融資的中小微企業完成履約驗收任務後 ,采購單位應按照約定的付款日期 ,通過國庫集中支付係統將資金支付到鎖定賬戶 ,中小微企業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還款。

    四 、明確職責

    (一)財政部門 。做好“政采貸”業務相關政策宣傳 、引導、服務和協調工作 ,不斷完善相關政策措施 ,加強政府采購信息共享 。督促采購單位及時進行合同公開 、合同備案 ,督促其按時支付合同款項 。

    (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加強對參與“政采貸”業務金融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定期統計 、匯總 、分析和通報金融機構“政采貸”業務開展情況,並將完成情況納入轄內金融機構的年度綜合考核評價和市州縣金融生態環境建設考核評價內容 。做好“政采貸”業務的宣傳推介 、政策解讀 、信息共享等工作 。

    (三)經信部門 。積極宣傳“政采貸”業務相關政策 ,充分調動中小微企業參與“政采貸”的積極性 。做好中小微企業政府采購合同融資需求調研工作 ,對信用資質良好 、產業帶動力強的中小微企業進行重點推介 。組織協調銀企對接工作 ,暢通金融機構與中小微企業信息互通渠道 ,開展多種形式的推廣活動 。

    (四)采購單位 。充分發揮橋梁紐帶作用 ,按照財政部關於政府采購信息公開的工作要求 ,全麵公開政府采購合同信息 ,及時進行合同備案 。積極配合金融機構和中小微企業開展融資業務,對中小微企業在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後申請融資的 ,配合做好約定回款賬戶的變更核準。

    (五)金融機構 。在風險可控 、商業可持續原則下,各金融機構應積極開展融資服務 。建立綠色通道 ,配備專業人員定向服務 ,製定合理的業務管理流程及規範 ,簡化貸款審批程序 ,提高融資效率 。加強貸後管理和現金流監管 ,確保貸款資金安全 。

    (六)中小微企業 。按時履行政府采購合同義務 ,自主確定是否使用“政采貸”融資方式 。融資合同簽訂後, 中小微企業應將與融資金融機構在融資合同中約定的賬戶作為政府采購合同唯一回款賬戶,不得隨意變更回款賬戶信息 ,確保按時還款。

    五 、政策支持

    (一)提供快捷的專業服務 。

    對符合條件的中標(成交)企業首次線上貸款申請 ,金融機構從受理申請之日起原則上應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並放款 ,再次貸款申請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並放款 。

    (二)降低融資準入門檻 。

    根據中標(成交)企業的融資需求 ,以政府采購合同金額為限 ,金融機構應實行應貸盡貸 ,原則上不再要求中標(成交)企業提供除自然人保證以外任何形式的擔保 。

    (三)降低“政采貸”融資成本 。

    金融機構應遵循“保本薄利 ,讓利於企”的原則 ,對“政采貸”業務實行優惠利率政策 ,其中對“政采貸”線上業務給予中標(成交)企業的融資利率原則上應比同期同類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利率低20%以上 。金融機構不得另行收取任何費用和附加其他任何條件 。

    六 、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協調 。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經信部門建立工作協作機製 ,將政府采購合同融資作為政府采購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的重要抓手 ,明確目標任務 ,細化工作措施 ,完善配套政策 ,強化宣傳引導 ,統籌推進實施 ,確保我省政府采購合同融資工作健康 、穩妥 、有效開展 。

    (二)加強跟蹤督辦 。參與“政采貸”業務的金融機構不按承諾事項辦理貸款申請且投訴較多的 ,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其進行約談 ,責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 ,限製其參與“政采貸”業務 ,並公開通報 。中小微企業通過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 、成交的 ,財政部門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經信部門取消其企業經信係統各類項目資金申報資格 。

    (三)加強政策引導 。將金融機構符合條件的“政采貸”業務納入人民銀行普惠小微信用貸款政策支持範圍 ,並在小微企業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 、宏觀審慎評估 、央行內部評級 、再貸款 、再貼現等方麵給予適當傾斜 ,引導金融機構加大服務中小微企業力度 ,激勵更多金融機構參與融資支持。

     

    湖北省財政廳辦公室               2020年9月3日印發